除了传统的权力之外,韦伯还定义了另外两种重要的权力形式:超凡魅力型权力和个人魅力型权力(Charismatic Authority),以及法理型权力(Legal-rational Authority)。超凡魅力型权力源于个人的魅力、英雄主义或神圣特质,这类领导者通常能够激发强烈的忠诚和支持;而法理型权力则建立在正式的法律框架之上,强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重要性。
这些权力类型为我们理解不同社会结构中的领导方式提供了宝贵的视角,并且至今仍然影响着现代管理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通过分析这三种权力模式,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组织运作机制及其背后的文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