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规范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切实增强干部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通过建立健全提醒、函询和诫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祸。
一、提醒谈话
对于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轻微违规行为或存在潜在风险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应由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主持,谈话内容应围绕具体问题,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函询制度
对于干部在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后,若问题线索尚不明确,可采取书面函询方式,要求被函询人作出说明。函询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被函询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逾期未回复或答复不清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三、诫勉谈话
对于存在较严重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由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谈话内容应严肃指出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并记录在案。诫勉期一般为半年,期满后需进行评估,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跟进。
四、工作程序与责任落实
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同时,要注重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对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提醒、函询和诫勉制度,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干部管理体系,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