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在干部管理工作中,明确领导干部的任职条件和免职情形,是确保干部队伍结构合理、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重要保障。根据相关干部管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以下情形下,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总结说明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而言,免职是一种常见的组织调整方式,通常适用于因工作需要、个人原因或履职不力等情况。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的;
2.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 工作调动或交流至其他岗位的;
4. 因违纪违法被调查处理的;
5. 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6. 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 本人申请辞职并经批准的;
8. 其他符合规定的免职情形。
上述情形均属于干部管理中较为常见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免职条件,有助于保持干部队伍的活力与纪律性。
二、常见免职情形一览表
序号 | 免职情形 | 说明 |
1 |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 | 按照国家规定年龄退休,不再担任现任职务 |
2 |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 经医院诊断或组织认定,长期患病或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任职 |
3 | 工作调动或交流至其他岗位 | 根据组织安排,调离原单位或岗位 |
4 | 因违纪违法被调查处理 |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或已作出处理决定 |
5 | 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 |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 |
6 | 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 | 履职不当,导致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 |
7 | 本人申请辞职并经批准 | 领导干部主动提出辞职,并经组织审批同意 |
8 | 其他符合规定的免职情形 | 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调整、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 |
三、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的免职制度是干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能上能下”的用人导向。通过明确免职情形,不仅有利于优化干部结构,也有助于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各级组织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